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 原告
- 葉妙慧
- 被告
- 瑋儷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鄭人毓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蔡俊源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熊健仲律師
- 複代理人
- 毛鈺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原告聲明等事項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6月8日下午2時2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原告聲明等事項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6月8日下午2時2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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