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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曾吉雄

原告
葉妙慧
被告
瑋儷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鄭人毓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追加 被告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複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原告聲明等事項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6月8日下午2時2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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