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瑋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人毓
- 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
-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妙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8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