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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曾吉雄

上訴人
即被告
瑋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毓
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葉妙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8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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