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5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簡字第571號
- 原告
-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 訴訟代理人
- 甘昊文
- 被告
- 林志龍
- 被告
- 潘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志龍、潘麗梅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潘麗梅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被告林志龍、潘麗梅間就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潘麗梅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志龍、潘麗梅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志龍積欠原告本金新台幣(下同)479,467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尚未清債,詎被告林志龍無力還款,為逃避強制執行,竟於民國(下同)103 年10月2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贈與被告潘麗梅,並於同年10月27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又於104 年10月1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贈與被告潘麗梅,並於104 年1 月23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被告間上開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顯然有害於原告債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潘麗梅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此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第24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㈡原告主張被告林志龍積欠原告本金479,467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尚未清債,於103 年10月2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贈與被告潘麗梅,並於同年10月27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又於104 年10月1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贈與被告潘麗梅,並於104 年1 月23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等情,有原告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被告林志龍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可稽(見本院卷第19-26 、51、147-162 、273-288 頁),並經本院向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調取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見本院卷第75-144頁),核閱無訛,應可信為實在。
㈢又依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27-50 頁),可知原告係於110 年4 月8 日申請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始知悉被告間有贈與上開不動產之事實,則其於110 年4 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卷第11頁所蓋本院收文戳章),並未逾越1 年之除斥期間。
㈣本件被告林志龍尚積欠原告本金479,467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尚未清債,已如上所述,而經原告於103 、104 年、107年對被告強制執行,均僅部分受償,有上開債權憑證可查,足見被告林志龍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被告林志龍既知悉其已陷於無資力之情況下,仍處分其責任財產,確已害及原告上開債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潘麗梅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項目│坐 落 │權利範圍│ ├──┼──┼─────────────┼────┤ │1 │土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1 │ ├──┼──┼─────────────┼────┤ │2 │房屋│屏東縣○○鄉○○段00○號 │1/1 │ └──┴──┴─────────────┴────┘ 附表二: ┌──┬──┬─────────────┬────┐ │編號│項目│坐 落 │權利範圍│ ├──┼──┼─────────────┼────┤ │1 │土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1 │ ├──┼──┼─────────────┼────┤ │2 │土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24/720 │ ├──┼──┼─────────────┼────┤ │3 │土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