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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政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26號

原告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倖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林崇蘭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4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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