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葉妙慧
- 被告
- 瑋儷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鄭人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按年給付償金新臺幣(下同)21,573元,共計60年,參諸前引法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94,380 元(計算式:21,573×60=1,294,38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