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勞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王致傑
- 原告莊清安
- 被告一六八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勞小字第6號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一六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被告負責人之姓名,經本院以110 年度屏勞補字第1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0 年6 月7 日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寄存於崇蘭派出所,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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