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787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黃哲信
- 被告
- 周義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039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向第三人鈦鑫車業行依分期付款買賣購買機車,分期總價為91,764元,鈦鑫車業行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故對被告之償還價款請求權已讓與原告為之,本件分期是自107年11月10日至110年10月10日共計36期,每期應繳2,549元,被告僅繳納5期之後即未再繳付任何款項,因被告不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依據契約第10條約定如被告未按期給付並應給付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與利息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各期應繳款明細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分期付款買賣關係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