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36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涵宇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鈺智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智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2.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 服,但並未正確表明關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例如:應表明如下: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應予廢棄,上開廢棄範圍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多少之金額。),請依法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以憑核定本件上訴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數額。 3.次查,上訴人將被上訴人列為「鈺至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為「黃鈺婷」,應有違誤,請連同前開上訴聲明一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上訴狀及繕本到院。 二、如上訴人是對第一審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244元,依法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至原告於上訴理由中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124,836元 ,已逾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返還原告101,244元之聲 明範圍,核屬訴之追加或擴張,須待合法上訴後,始有請求第二審法院為准、否追加之權利,尚非本件裁定命補繳上訴費之程序中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