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葉妙慧、瑋儷建設有限公司、兼、鄭人毓、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蔡俊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原 告 葉妙慧 被 告 瑋儷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鄭人毓 追加 被告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複 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原告聲明等事項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6月8日下午2時2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