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瑋儷建設有限公司、鄭人毓、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蔡俊源、葉妙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瑋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毓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葉妙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妙慧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8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