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瑋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人毓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妙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妙慧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