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瑋儷建設有限公司、鄭人毓、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蔡俊源、葉妙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瑋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毓 上 訴 人 即追加被告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妙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8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