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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告
莊錦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正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2,426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2,426元,及自民國96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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