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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0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政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04號

再審原告
李景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5 年度屏小字第167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按第一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 條準用同法第436 條之32,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0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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