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04號
- 再審原告
- 李景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5 年度屏小字第167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按第一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 條準用同法第436 條之32,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