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43號原 告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杰 訴訟代理人 余竑驛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春美、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