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杰
- 訴訟代理人
- 余竑驛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春美、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