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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9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94號

原告
久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虹敏
被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 、B 、C 部分面積合計134.5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00 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2,872 元(計算式:2,400 ×134.53=322,87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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