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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
    吳虹敏、吳振銘

  • 原告
    久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94號原   告 久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虹敏 被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 、B 、C 部分面積合計134.5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00 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2,872 元(計算式:2,400 ×134.53=322,87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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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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