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11號
- 原告
- 曹國南
- 被告
- 長懋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毅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懋化工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