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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俞亦軒
  • 法定代理人
    林毅達

  • 原告
    曹國南
  • 被告
    長懋化工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11號原   告 曹國南 被   告 長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懋化工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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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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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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