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26號
- 原告
-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倖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林崇蘭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4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林崇蘭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4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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