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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74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俞亦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74號

原告
葉妙慧
被告
瑋儷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人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按年給付償金新臺幣(下同)21,573元,共計60年,參諸前引法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94,380 元(計算式:21,573×60=1,294,38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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