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4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18號
- 原告
- 南部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東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月山即NGUYEN VIET SON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