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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50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07號

原告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晃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637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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