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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

給付勞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致傑

原告
莊清安
被告
宇禾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相關事實理由,經本院以111 年度屏勞補字第1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1 年6 月6 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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