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
- 原告
- 莊清安
- 被告
- 宇禾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相關事實理由,經本院以111 年度屏勞補字第1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1 年6 月6 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