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75號
- 原告
- 黃榮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秋媛
- 訴訟代理人
- 尤挹華律師
- 被告
- 廣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惠正
- 被告
- 王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廣德建設公司於訴訟繫屬中,將其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00○000○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該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本件當事人亦未對渠等為訴訟之告知,本院亦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規定,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該第三人,為此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