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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741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曾吉雄

原告
徐來春
訴訟代理人
徐麗珠
被告
泰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嚴倬雲
訴訟代理人
林書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4月17日下午3時1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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