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88號
- 原 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曾涵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即佳承食品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2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屏補字第18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即佳承食品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2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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