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彭聖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涵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即佳承食品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2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