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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威宏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慶順
訴訟代理人
林懿宏
訴訟代理人
林張素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成肯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培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洪郁茗
即被告
郡柏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蔣淙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淑華

蔣家煌

鄭子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上訴人其餘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