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勞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莊清安、潘庚廷即忠肯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潘庚廷即忠肯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相關事實理由,經本院以111 年度屏勞補字第1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1 年9 月2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