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勞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莊清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莊清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庚廷即忠肯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667 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0000-000=333 ) 。 二、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相關事實理由,於法未合,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