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177號
- 原告
- 胡郁琳
- 被告
- 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適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查詢清單、簽詢表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