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小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莊清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肯工程行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就本件關於被告之年籍資料亦未明確記載,經本院以111年度屏補字第16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前開事項,該裁定業 於民國111年6月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為任何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達答詢表等件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