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463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 被告
- 易購配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馥瑋
邱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屏補字第25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為任何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等件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