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莊清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救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忠肯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所為111年度屏救字第10號 裁定,業於111年6月23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 起,算至同年7月4日即已屆滿。而抗告人遲至同年7月10日 始具狀提起抗告,有其抗告理由狀上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憑,依上說明,抗告人之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自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