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66號
- 原告
- 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信傑
- 被告
-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燕如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11年10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1年10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112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電子卷宗想閱無訛,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10月20日函可參(見本院卷第109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