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信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者,亦有準用,復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3年6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13年7月1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3年7月5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有其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參,依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