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5號
- 原告
-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晃銘
- 被告
- 鄉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妍
- 訴訟代理人
- 羅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0年度屏補字第50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