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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5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5號

原告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晃銘
被告
鄉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
訴訟代理人
羅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0年度屏補字第50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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