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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7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彭聖芳

原告
黃榮長
訴訟代理人
黃秋媛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告
廣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正
被告
王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廣德建設公司於訴訟繫屬中,將其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00○000○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該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本件當事人亦未對渠等為訴訟之告知,本院亦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規定,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該第三人,為此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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