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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藍家慶

原告
陳玉容
原告
陳王霞
原告
陳陣即山林冰果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
被告
林博舜
被告
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紫涵
被告
黃小芷
被告
明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明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程翔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家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中、主文第2項第1行中、主文第5項第1至2行中、主文第6項中,關於「被告林博舜與被告明台汽車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林博舜與被告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7項第1至2行中,關於「被告林博舜、被告明台汽車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博舜、被告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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