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9號
- 原告
- 陳玉容
- 原告
- 陳王霞
- 原告
- 陳陣即山林冰果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靖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佩珊律師
- 被告
- 林博舜
- 被告
- 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高紫涵
- 被告
- 黃小芷
- 被告
- 明台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明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程翔聖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鍾家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中、主文第2項第1行中、主文第5項第1至2行中、主文第6項中,關於「被告林博舜與被告明台汽車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林博舜與被告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7項第1至2行中,關於「被告林博舜、被告明台汽車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博舜、被告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