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徐來春、泰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辜嚴倬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741號 原 告 徐來春 訴訟代理人 徐麗珠 被 告 泰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嚴倬雲 訴訟代理人 林書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4月17日下午3時15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