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涵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即佳承食品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2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