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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1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潘快

原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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