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