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屏補字第2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