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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潘快

  • 原告
    紀清地即元興實業社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15號 原 告 紀清地即元興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紀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萬能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11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裁判費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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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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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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