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69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品蓁及其餘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巷00號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勿省略)。 ㈡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載「陳廷寿之繼承人」,未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爰命原告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陳廷寿及陳廷寿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年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