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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藍家慶

原告
賀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憲
訴訟代理人
唐榮志
被告
NGUYEN VAN LONG 阮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元。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越南籍人士,因來台工作所需,曾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與原告簽訂外勞委託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承辦系爭契約中所列如接送、代購機票、代辦護照等事項,被告則需依約給付原告服務費;然被告自112年9月12日起即連續曠職多日、失去聯繫,依系爭契約約定須賠償原告60,000元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勞動部112年9月20日函文及被告之護照、居留證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20日內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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