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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78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藍家慶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峟滐、源誠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11月17日前補正,而此項裁定係於同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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