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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0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曾吉雄

原告
李沛姍即台可巧舖
原告
邱濬宇
被告
佳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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