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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勞補字第1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致傑

原告
吳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元章即全省豆漿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887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443元(計算式:0000-000=44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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