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勞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蔡重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蔡重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欣電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萬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補繳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