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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勞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王致傑

  • 原告
    張惠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張惠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元章即全省豆漿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其中涉及工資部分為83,081元,依上 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667元。是 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433元(計算式:0000-000=1433)。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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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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