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旭振企業有限公司、李柏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435號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晟綠能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因雙方約定債之履行為苗栗市中華889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管轄法院為苗栗地方法院,爰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移轉至該院管轄等語。 二、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而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同法第22條、27條定有明文。這麼看來,原告既然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原證五)屏東市自由586-3號3樓為送達地,向本院提起訴訟,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該地所在法院即本院,依上說明,當定為有管轄權法院無誤。如今,本件已繫屬法院經定期審理在案,原告隨而以其中屬債務履行地所在之苗栗法院為準,據而聲請移轉,依法不合,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可抗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