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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預付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
    龍耀宗

  • 原告
    鄭吉美雲
  • 被告
    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552號 原 告 鄭吉美雲 被 告 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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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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