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龍耀宗
- 原告鄭吉美雲
- 被告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552號 原 告 鄭吉美雲 被 告 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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