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廖玉鳳、陳慧玉即全聯當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廖玉鳳 被 告 陳慧玉即全聯當舖 訴訟代理人 盧麒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位置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判決主文第1項 確認原告對附表所示之車輛所有權自民國106年12月7日起不存在。 確認原告對附表所示之車輛所有權自民國106年2月7日起不存在。 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第1頁,第16行 原告未於滿當期日屆滿後取贖,已於106年12月7日流當。 原告未於滿當期日屆滿後取贖,已於106年2月7日流當。 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㈠第2頁,第4、5行 並於106年12月7日流當,足見原告自106年12月7日後。 並於106年2月7日流當,足見原告自106年2月7日後。 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㈡第2頁,第18行起 揆諸前揭規定,系爭車輛既已於106年12月7日流當,質當物即系爭車輛所有權即歸屬於被告,則原告主張其自106年12月7日起對系爭車輛所有權不存在,自屬有據。 揆諸前揭規定,系爭車輛既已於106年2月7日流當,質當物即系爭車輛所有權即歸屬於被告,則原告主張其自106年2月7日起對系爭車輛所有權不存在,自屬有據。 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 綜上所述,請求確認原告對於系爭車輛之所有權自106年12月7日起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請求確認原告對於系爭車輛之所有權自106年2月7日起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